近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作了调整。
一、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
(一)公用经费
1.地厅级(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900元。
2.县处级(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参加集体健康休养的,按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60 %给予就地休养补助。
(二)特需经费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600元发给个人作为保健补助,400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三)使用范围和管理
1.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学习、健康休养、看望慰问、订阅报刊和开展必要的活动。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3.上述两项经费,除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的就地休养、保健补助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部分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经费渠道和发放办法
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五)执行时间
调整公用经费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特需经费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
(一)调整对象
1.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
2.按干管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离休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调整内容
1.红军时期、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94元、66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
2.属无子女或配偶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合并计算。
(三)经费渠道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按照上述标准和时间执行。
(昆明市委老干部局综合处 供稿)